第七节.鉴定,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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