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鉴定、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 应当写出鉴定意见 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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