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 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 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 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第三百零一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