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 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第三百零一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