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查封、扣押 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 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第三百零一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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