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并列明财产的种类 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查封 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 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第三百零一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