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第三百零一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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