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 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 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第三百零一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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