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三百零一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