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 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