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一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百一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一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 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