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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