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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