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 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 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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