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 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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