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 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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