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 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第二百八十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 所在学校,单位 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 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遵守法律法规 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第二百八十七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