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二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 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 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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