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 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 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 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 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一百三十五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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