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一章.立 案.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 应当向控告人 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 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