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一章,立.案,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 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 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 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 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 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 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 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