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一章.立。案。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 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 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 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 只要不是捏造事实 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 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