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一章,立.案。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 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 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