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一章 立。案,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 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 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 控告。举报的行为 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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