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一章,立,案、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 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 举报的工作人员 应当写成笔录 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