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 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 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 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 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 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 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