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 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 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九十四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 鉴定人。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 鉴定和查询。冻结.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 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 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 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 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 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 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二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 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 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