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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 一般规定5,1 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 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 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的规定,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 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 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 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 排泥 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 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 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 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 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 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5。1.6、应根据工程环境 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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