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 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 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 5.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 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5,1 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