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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 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 1 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 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 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的相关规定、5,1 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 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 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 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 地质,航运等条件 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 出渣等施工方案 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 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6.应根据工程环境 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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