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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的规定,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 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 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 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 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 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 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 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 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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