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 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 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 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 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 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 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 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5,1.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