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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 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 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 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 1.4。施工场地布置 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 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 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 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 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 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 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 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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