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 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4 施工场地布置 土石方堆弃 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 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 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 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 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 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 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 1,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