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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 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 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 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 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 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 清理现场 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 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 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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