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5.1 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 1,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 排泥 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 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 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 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 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 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