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 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含岸边式和河床式 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 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 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 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 5、1 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 1 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 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 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 构 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 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 航运等条件 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 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 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 1,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