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的规定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 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 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 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 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 航运等条件 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 护岸等 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 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