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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1 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 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 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 5 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 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 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 锚泊及顶制件驳运 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 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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