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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 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 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 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 模板 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 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 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 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 浮运和施工作业时 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 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 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 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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