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 1、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 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 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 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 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 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 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 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 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 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 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