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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 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 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 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 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 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 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 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 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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