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 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 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 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 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 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 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 护岸等.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5、1,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