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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 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5。1 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 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 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 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 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 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 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 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6。应根据工程环境 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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