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 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 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 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 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 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 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