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渠系总体布置6,2,1,灌溉渠道应依干渠,支渠.斗渠 农渠顺序设置固定渠道,也可增设总干渠。分干渠。分支渠和分斗渠.灌溉面积较小的灌区可减少渠道级数。灌溉渠道系统不宜越级设置渠道。6。2,2、灌溉渠道的布置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势,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级渠道应选择在各自控制范围内地势较高地带.干渠。支渠宜沿等高线或分水岭布置。斗渠宜与等高线交叉布置,2,渠线应避免通过风化破碎的岩层 可能产生滑坡或其他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3,渠线宜短而平顺。并应有利于机耕,宜避免深挖 高填和穿越城镇、村庄和工矿企业。无法避免时 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渠系布置宜兼顾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5,自流灌区范围内的局部高地。经论证可实行提水灌溉 6。井渠结合灌区不宜在同一地块布置自流与提水两套渠道系统,6。2.3、长藤结瓜.式灌溉系统的渠道布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 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渠道不宜直接穿过库、塘,堰。2。渠道布置应便于发挥库.塘 堰的调节与反调节作用.3 库。塘。堰的布置宜满足自流灌溉的需要 也可设泵站或流动抽水机组向渠道补水。6,2.4 667hm2以上灌区的干渠,支渠应按续灌方式设计。斗渠.农渠应按轮灌方式设计,支渠也可按轮灌方式设计,轮灌组数宜取2组。3组,各轮灌组的供水量宜协调一致。6,2 5、4级及4级以上的土渠弯道曲率半径应大于该弯道段水面宽度的5倍、石渠或刚性衬砌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不应小于水面宽度的2。5倍,通航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还应与航运部门的有关要求相协调。6。2 6、干渠上主要建筑物及重要渠段的上游应设置泄水渠、闸 干渠。支渠和位置重要的斗渠末端应有退水设施、6,2。7 对渠道沿线沟道坡面洪水应予以截导,必须引洪入渠时。应校核渠道的泄洪能力、并应设置排洪闸,溢洪堰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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