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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渠系总体布置6,2.1 灌溉渠道应依干渠、支渠.斗渠,农渠顺序设置固定渠道,也可增设总干渠.分干渠,分支渠和分斗渠、灌溉面积较小的灌区可减少渠道级数,灌溉渠道系统不宜越级设置渠道、6 2.2、灌溉渠道的布置应根据灌区的地形 地势、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进行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级渠道应选择在各自控制范围内地势较高地带。干渠,支渠宜沿等高线或分水岭布置,斗渠宜与等高线交叉布置。2,渠线应避免通过风化破碎的岩层 可能产生滑坡或其他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3,渠线宜短而平顺,并应有利于机耕。宜避免深挖,高填和穿越城镇 村庄和工矿企业 无法避免时 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渠系布置宜兼顾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 5.自流灌区范围内的局部高地,经论证可实行提水灌溉、6、井渠结合灌区不宜在同一地块布置自流与提水两套渠道系统.6 2.3,长藤结瓜。式灌溉系统的渠道布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渠道不宜直接穿过库,塘、堰、2。渠道布置应便于发挥库.塘。堰的调节与反调节作用.3,库.塘。堰的布置宜满足自流灌溉的需要,也可设泵站或流动抽水机组向渠道补水.6 2 4 667hm2以上灌区的干渠.支渠应按续灌方式设计 斗渠,农渠应按轮灌方式设计、支渠也可按轮灌方式设计。轮灌组数宜取2组 3组。各轮灌组的供水量宜协调一致.6、2,5.4级及4级以上的土渠弯道曲率半径应大于该弯道段水面宽度的5倍 石渠或刚性衬砌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不应小于水面宽度的2、5倍,通航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还应与航运部门的有关要求相协调。6。2,6,干渠上主要建筑物及重要渠段的上游应设置泄水渠,闸、干渠,支渠和位置重要的斗渠末端应有退水设施。6.2,7、对渠道沿线沟道坡面洪水应予以截导 必须引洪入渠时,应校核渠道的泄洪能力。并应设置排洪闸.溢洪堰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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