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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渠系总体布置6.2,1、灌溉渠道应依干渠.支渠。斗渠,农渠顺序设置固定渠道、也可增设总干渠.分干渠.分支渠和分斗渠,灌溉面积较小的灌区可减少渠道级数,灌溉渠道系统不宜越级设置渠道,6,2 2,灌溉渠道的布置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势。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级渠道应选择在各自控制范围内地势较高地带、干渠,支渠宜沿等高线或分水岭布置,斗渠宜与等高线交叉布置、2 渠线应避免通过风化破碎的岩层 可能产生滑坡或其他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3 渠线宜短而平顺。并应有利于机耕,宜避免深挖,高填和穿越城镇、村庄和工矿企业,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渠系布置宜兼顾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5,自流灌区范围内的局部高地,经论证可实行提水灌溉 6.井渠结合灌区不宜在同一地块布置自流与提水两套渠道系统,6,2,3,长藤结瓜,式灌溉系统的渠道布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 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渠道不宜直接穿过库。塘,堰,2 渠道布置应便于发挥库,塘、堰的调节与反调节作用。3,库.塘、堰的布置宜满足自流灌溉的需要,也可设泵站或流动抽水机组向渠道补水、6,2,4,667hm2以上灌区的干渠、支渠应按续灌方式设计。斗渠,农渠应按轮灌方式设计、支渠也可按轮灌方式设计、轮灌组数宜取2组,3组 各轮灌组的供水量宜协调一致。6,2,5.4级及4级以上的土渠弯道曲率半径应大于该弯道段水面宽度的5倍.石渠或刚性衬砌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不应小于水面宽度的2、5倍。通航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还应与航运部门的有关要求相协调,6 2.6,干渠上主要建筑物及重要渠段的上游应设置泄水渠、闸,干渠,支渠和位置重要的斗渠末端应有退水设施,6,2。7、对渠道沿线沟道坡面洪水应予以截导,必须引洪入渠时.应校核渠道的泄洪能力。并应设置排洪闸、溢洪堰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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