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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渠系总体布置6.2、1、灌溉渠道应依干渠。支渠 斗渠、农渠顺序设置固定渠道 也可增设总干渠.分干渠 分支渠和分斗渠,灌溉面积较小的灌区可减少渠道级数,灌溉渠道系统不宜越级设置渠道。6。2,2,灌溉渠道的布置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势,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级渠道应选择在各自控制范围内地势较高地带、干渠。支渠宜沿等高线或分水岭布置。斗渠宜与等高线交叉布置 2,渠线应避免通过风化破碎的岩层,可能产生滑坡或其他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3.渠线宜短而平顺。并应有利于机耕,宜避免深挖、高填和穿越城镇,村庄和工矿企业,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渠系布置宜兼顾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5、自流灌区范围内的局部高地.经论证可实行提水灌溉。6,井渠结合灌区不宜在同一地块布置自流与提水两套渠道系统.6,2。3,长藤结瓜。式灌溉系统的渠道布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渠道不宜直接穿过库.塘,堰。2,渠道布置应便于发挥库 塘。堰的调节与反调节作用、3、库,塘,堰的布置宜满足自流灌溉的需要、也可设泵站或流动抽水机组向渠道补水,6,2 4。667hm2以上灌区的干渠.支渠应按续灌方式设计,斗渠.农渠应按轮灌方式设计、支渠也可按轮灌方式设计,轮灌组数宜取2组.3组、各轮灌组的供水量宜协调一致.6.2 5.4级及4级以上的土渠弯道曲率半径应大于该弯道段水面宽度的5倍 石渠或刚性衬砌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不应小于水面宽度的2、5倍、通航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还应与航运部门的有关要求相协调.6,2。6 干渠上主要建筑物及重要渠段的上游应设置泄水渠。闸、干渠.支渠和位置重要的斗渠末端应有退水设施,6、2。7。对渠道沿线沟道坡面洪水应予以截导 必须引洪入渠时 应校核渠道的泄洪能力。并应设置排洪闸,溢洪堰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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