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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渠系总体布置6 2 1,灌溉渠道应依干渠、支渠.斗渠.农渠顺序设置固定渠道,也可增设总干渠、分干渠、分支渠和分斗渠 灌溉面积较小的灌区可减少渠道级数。灌溉渠道系统不宜越级设置渠道。6。2 2。灌溉渠道的布置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势,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级渠道应选择在各自控制范围内地势较高地带,干渠 支渠宜沿等高线或分水岭布置。斗渠宜与等高线交叉布置。2,渠线应避免通过风化破碎的岩层,可能产生滑坡或其他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3。渠线宜短而平顺。并应有利于机耕.宜避免深挖.高填和穿越城镇 村庄和工矿企业、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渠系布置宜兼顾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5、自流灌区范围内的局部高地、经论证可实行提水灌溉,6 井渠结合灌区不宜在同一地块布置自流与提水两套渠道系统,6,2,3。长藤结瓜 式灌溉系统的渠道布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渠道不宜直接穿过库 塘,堰 2、渠道布置应便于发挥库、塘。堰的调节与反调节作用。3、库,塘.堰的布置宜满足自流灌溉的需要.也可设泵站或流动抽水机组向渠道补水,6、2,4.667hm2以上灌区的干渠 支渠应按续灌方式设计.斗渠,农渠应按轮灌方式设计,支渠也可按轮灌方式设计、轮灌组数宜取2组、3组.各轮灌组的供水量宜协调一致。6.2、5 4级及4级以上的土渠弯道曲率半径应大于该弯道段水面宽度的5倍。石渠或刚性衬砌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不应小于水面宽度的2,5倍,通航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还应与航运部门的有关要求相协调,6 2,6,干渠上主要建筑物及重要渠段的上游应设置泄水渠.闸 干渠.支渠和位置重要的斗渠末端应有退水设施,6 2,7.对渠道沿线沟道坡面洪水应予以截导.必须引洪入渠时,应校核渠道的泄洪能力,并应设置排洪闸,溢洪堰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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