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监测与控制9。5、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自动监测与控制装置,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自动保护与报警,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系统设置应优先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并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与标准,系统类型,设备运行以及节能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9。5,2,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运行中、应对静态、动态条件下的医药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温度 湿度。室内压差值。单向流速度及流型等与运行有关的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应设置关键参数超限报警,9、5。3。无菌生产洁净室的空气悬浮粒子应进行静态和动态监测 微生物应进行动态监测 9,5.4、无菌生产的关键操作区应对空气悬浮粒子进行动态连续监测。连续监测系统宜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系统分开设置、9 5,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的供暖系统.通风系统,除尘净化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空气调节冷热源和空气调节水系统的监测和控制。传感器,执行器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9。5、6,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或医药洁净室内的传感器,执行器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防尘型.防腐型或防爆型等、9、5,7。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正常生产模式。非生产模式、消毒模式之间宜自动切换。9、5 8.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及电加湿应与送风机连锁 并应设置无风和超温断电保护。采用电加湿时应设置无水保护 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9,5.9。防排烟系统的检测、监视与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与防排烟系统合用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按消防设施的要求供电,并在火灾时能切换到消防控制状态,风道上的防火阀宜具有位置反馈功能。医药洁净室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不宜兼作机械排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