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监测与控制9.5。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自动监测与控制装置,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 自动保护与报警,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系统设置应优先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并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与标准,系统类型.设备运行以及节能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5 2、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运行中。应对静态.动态条件下的医药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温度.湿度、室内压差值.单向流速度及流型等与运行有关的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应设置关键参数超限报警、9,5.3 无菌生产洁净室的空气悬浮粒子应进行静态和动态监测,微生物应进行动态监测.9。5。4 无菌生产的关键操作区应对空气悬浮粒子进行动态连续监测,连续监测系统宜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系统分开设置,9 5、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的供暖系统。通风系统、除尘净化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空气调节冷热源和空气调节水系统的监测和控制。传感器 执行器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的有关规定、9 5,6,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或医药洁净室内的传感器 执行器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防尘型。防腐型或防爆型等.9、5,7、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正常生产模式 非生产模式 消毒模式之间宜自动切换,9,5 8,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及电加湿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置无风和超温断电保护 采用电加湿时应设置无水保护 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9。5.9,防排烟系统的检测。监视与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与防排烟系统合用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按消防设施的要求供电 并在火灾时能切换到消防控制状态、风道上的防火阀宜具有位置反馈功能、医药洁净室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不宜兼作机械排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