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监测与控制9,5,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自动监测与控制装置.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 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自动保护与报警、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 系统设置应优先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并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与标准、系统类型 设备运行以及节能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9、5,2,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运行中,应对静态 动态条件下的医药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温度。湿度,室内压差值.单向流速度及流型等与运行有关的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应设置关键参数超限报警,9,5 3,无菌生产洁净室的空气悬浮粒子应进行静态和动态监测、微生物应进行动态监测、9,5 4,无菌生产的关键操作区应对空气悬浮粒子进行动态连续监测、连续监测系统宜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系统分开设置。9。5,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的供暖系统.通风系统、除尘净化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空气调节冷热源和空气调节水系统的监测和控制、传感器。执行器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9,5.6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或医药洁净室内的传感器,执行器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防尘型。防腐型或防爆型等 9。5,7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正常生产模式.非生产模式,消毒模式之间宜自动切换、9、5。8,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及电加湿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置无风和超温断电保护.采用电加湿时应设置无水保护、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9,5 9.防排烟系统的检测。监视与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与防排烟系统合用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按消防设施的要求供电、并在火灾时能切换到消防控制状态。风道上的防火阀宜具有位置反馈功能 医药洁净室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不宜兼作机械排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