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降水勘察11、1。一般规定11、1,1、工程降水设计前必须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11.1,2 工程降水勘察可按岩性分为土层工程降水勘察和岩体工程降水勘察。工程降水可直接按勘探阶段进行 并应满足设计施工图阶段的相应要求、11。1。3.工程降水勘察的内容和工作量布置 应根据工程降水的复杂程度、工程降水的季节。相邻场区人为因素引起补给量,排泄量变化等随机影响因素综合确定。11。1。4、工程降水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行场地踏勘,并应收集当地既有的气象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环境以及拟建地下工程支护、开挖形式,规模等有关资料,并应编写勘察纲要,2.应查明含水层的特征。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地下水的类型及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下水与地表水体的水力联系,3.应查明地下水水质。4 应查明地下水初始水位特征.并应预测抽降水后的地下水动态特征,11、1.5.勘察报告书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阐明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的环境条件,2。结合拟建地下工程开挖支护方案,提出地下水处理方案的初步建议,3.当采用降水方案时,应提供拟建地下工程开挖的安全动水位、最大水位降深值,降水井深度、单井出水量.基坑最大涌水量的建议值 4 建立水文地质模型,数学模型 进行抗突涌验算和地面沉降预测.初评降水过程对环境影响的时空发展趋势。11.1,6.抽水试验的最大泵量宜接近单井出水能力,抽水试验的水位下降次数及试验要求应按本规范第6 1节的有关规定执行,11。1。7.回灌试验应按本规范第6 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8。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应结合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试验孔的结构 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计算.11,1,9。当降水试验外业结束后需要进行长期观测时,应按便于观测提出井口保护和观测的技术要求。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