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地下水水量评价9、1.一般规定9。1。1,进行地下水水量评价。应具备下列资料、1,勘察区含水层的岩性,结构.厚度、分布规律、水力性质 富水性及有关参数、2。含水层的边界条件。地下水的补给 径流,排泄条件.3,与勘察区有关的水文,气象资料和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4 初步拟定的取水构筑物类型.取水量和布置方案、5,地下水的开采现状和今后的开采规划,9,1,2。地下水水量评价的方法、应根据需水量 勘察阶段和勘察区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宜选择几种适合于勘察区特点的方法进行计算和分析比较 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9。1,3.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时.应根据需水量要求。结合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 计算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必要时应计算储存量 9 1,4,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初步估算的地下水水量和拟定的开采方案。计算取水构筑物的开采能力和区域动水位、2,应确定开采条件下能够取得的补给量.3 应根据需水量和水源地类型,论证在整个开采期内的开采和补给的平衡。4.应确定允许开采量、并应初步评价拟定开采方案经济技术条件的合理性,9 1,5。计算和评价地下水水量时.计算时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补给量充足 水文地质单元具有多年调蓄能力时、可采用 多年平均 作为计算时段,2 补给量不充足。水文地质单元调蓄能力不大时、可采用需水保证率年份作为计算时段,3,介于本条第1款,第2款之间的水文地质单元.可采用连续枯水年组或设计枯水年组作为计算时段,9.1,6.地下水水量评价时 应进行水均衡分析,确定地下水补给量,排泄量与储存量的变化量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