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地下水资源保护12,0.1 勘察期间应根据全面规划,合理开采,开源节流,化害为利的原则 及时开展对地下水资源保护有关的水文地质工作 12,0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严禁在同一开采区或同一含水层进行扩大开采量的勘察。1、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达到平衡,并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补给量不能再增加的地区 2,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 3,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已引起地面沉降。地表塌陷。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变形等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12,0 3,在已有水源地的附近进行新水源地的勘察,或扩大已有水源地的勘察。或工程降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掌握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动态和发展规划,2.应协调新水源和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层位、开采动水位.3,应合理利用多层含水层,且应评价长期开采后,各含水层之间的相互干扰影响,12 0.4 工程降水在水质不造成回灌层水质污染的情况下宜及时进行回灌.12.0,5,在有污染源、包括咸水.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水源地必须选择在污染源的上游.2,应进行污染源调查,并应掌握污染源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情况,同时应预测开采后可能引起的水质变化,3,应控制开采量和开采动水位。4。对开采井和观测孔应采取止水措施、5 在滨海、或海岛、地区开采地下水时.开采量不得大于淡水的补给量,6。水质监测分析除应进行一般项目的分析外、尚应根据污染源的类型,性质和有害物质成分、进行相应的有害元素和有机化合物的分析以及放射性物质的测定.12、0。6、在有污染源的地区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采取隔渗措施。12 0、7、对开采水源地宜建立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模型.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12.0,8.在过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 当地表水.或工业废水 丰富,储水层的构造条件允许时.宜采用人工补给地下水的方法补充地下水水源,人工补给后的地下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