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地下水资源保护12.0.1,勘察期间应根据全面规划 合理开采 开源节流,化害为利的原则 及时开展对地下水资源保护有关的水文地质工作、12 0,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严禁在同一开采区或同一含水层进行扩大开采量的勘察。1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达到平衡。并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补给量不能再增加的地区 2 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 3,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已引起地面沉降,地表塌陷,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变形等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12。0.3。在已有水源地的附近进行新水源地的勘察、或扩大已有水源地的勘察、或工程降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掌握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动态和发展规划、2 应协调新水源和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层位。开采动水位.3、应合理利用多层含水层.且应评价长期开采后、各含水层之间的相互干扰影响。12。0.4,工程降水在水质不造成回灌层水质污染的情况下宜及时进行回灌 12。0。5,在有污染源。包括咸水,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水源地必须选择在污染源的上游、2,应进行污染源调查,并应掌握污染源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情况,同时应预测开采后可能引起的水质变化 3、应控制开采量和开采动水位.4,对开采井和观测孔应采取止水措施 5。在滨海 或海岛。地区开采地下水时 开采量不得大于淡水的补给量 6 水质监测分析除应进行一般项目的分析外,尚应根据污染源的类型.性质和有害物质成分.进行相应的有害元素和有机化合物的分析以及放射性物质的测定,12。0,6、在有污染源的地区进行工程降水时 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 采取隔渗措施.12.0.7 对开采水源地宜建立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模型,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 12.0.8。在过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当地表水,或工业废水、丰富,储水层的构造条件允许时、宜采用人工补给地下水的方法补充地下水水源.人工补给后的地下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