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地下水资源保护12 0,1 勘察期间应根据全面规划,合理开采,开源节流,化害为利的原则,及时开展对地下水资源保护有关的水文地质工作、12,0。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 严禁在同一开采区或同一含水层进行扩大开采量的勘察.1。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达到平衡、并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补给量不能再增加的地区、2。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3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已引起地面沉降,地表塌陷,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变形等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12。0、3.在已有水源地的附近进行新水源地的勘察.或扩大已有水源地的勘察。或工程降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掌握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动态和发展规划。2.应协调新水源和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层位,开采动水位。3。应合理利用多层含水层 且应评价长期开采后、各含水层之间的相互干扰影响 12 0、4,工程降水在水质不造成回灌层水质污染的情况下宜及时进行回灌 12,0.5、在有污染源、包括咸水。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水源地必须选择在污染源的上游。2,应进行污染源调查 并应掌握污染源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情况 同时应预测开采后可能引起的水质变化。3。应控制开采量和开采动水位、4,对开采井和观测孔应采取止水措施,5、在滨海,或海岛,地区开采地下水时。开采量不得大于淡水的补给量.6、水质监测分析除应进行一般项目的分析外 尚应根据污染源的类型。性质和有害物质成分,进行相应的有害元素和有机化合物的分析以及放射性物质的测定.12。0、6,在有污染源的地区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采取隔渗措施 12 0,7、对开采水源地宜建立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模型 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 12,0 8。在过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 当地表水、或工业废水、丰富、储水层的构造条件允许时。宜采用人工补给地下水的方法补充地下水水源 人工补给后的地下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