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地下水资源保护12、0 1.勘察期间应根据全面规划、合理开采、开源节流。化害为利的原则,及时开展对地下水资源保护有关的水文地质工作。12。0、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严禁在同一开采区或同一含水层进行扩大开采量的勘察,1,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达到平衡,并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补给量不能再增加的地区 2,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3.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已引起地面沉降,地表塌陷。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变形等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12 0,3,在已有水源地的附近进行新水源地的勘察,或扩大已有水源地的勘察,或工程降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掌握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动态和发展规划,2.应协调新水源和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层位.开采动水位.3,应合理利用多层含水层,且应评价长期开采后 各含水层之间的相互干扰影响,12,0,4、工程降水在水质不造成回灌层水质污染的情况下宜及时进行回灌 12,0.5.在有污染源.包括咸水 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水源地必须选择在污染源的上游,2,应进行污染源调查、并应掌握污染源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情况.同时应预测开采后可能引起的水质变化、3,应控制开采量和开采动水位、4.对开采井和观测孔应采取止水措施。5.在滨海 或海岛,地区开采地下水时,开采量不得大于淡水的补给量 6,水质监测分析除应进行一般项目的分析外、尚应根据污染源的类型 性质和有害物质成分 进行相应的有害元素和有机化合物的分析以及放射性物质的测定.12,0 6 在有污染源的地区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 采取隔渗措施,12。0、7,对开采水源地宜建立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模型,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12.0、8。在过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当地表水,或工业废水。丰富 储水层的构造条件允许时 宜采用人工补给地下水的方法补充地下水水源、人工补给后的地下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