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地下水资源保护12.0.1 勘察期间应根据全面规划,合理开采,开源节流、化害为利的原则 及时开展对地下水资源保护有关的水文地质工作、12.0。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严禁在同一开采区或同一含水层进行扩大开采量的勘察.1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达到平衡、并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补给量不能再增加的地区,2、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3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已引起地面沉降。地表塌陷。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变形等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12。0.3、在已有水源地的附近进行新水源地的勘察.或扩大已有水源地的勘察,或工程降水勘察 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掌握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动态和发展规划,2 应协调新水源和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层位.开采动水位.3,应合理利用多层含水层。且应评价长期开采后.各含水层之间的相互干扰影响,12,0 4 工程降水在水质不造成回灌层水质污染的情况下宜及时进行回灌,12,0。5。在有污染源。包括咸水.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水源地必须选择在污染源的上游,2,应进行污染源调查,并应掌握污染源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情况。同时应预测开采后可能引起的水质变化。3。应控制开采量和开采动水位 4.对开采井和观测孔应采取止水措施 5。在滨海。或海岛.地区开采地下水时,开采量不得大于淡水的补给量,6,水质监测分析除应进行一般项目的分析外、尚应根据污染源的类型,性质和有害物质成分。进行相应的有害元素和有机化合物的分析以及放射性物质的测定 12,0.6,在有污染源的地区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采取隔渗措施,12 0.7,对开采水源地宜建立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模型。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12 0,8。在过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当地表水、或工业废水、丰富.储水层的构造条件允许时。宜采用人工补给地下水的方法补充地下水水源,人工补给后的地下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