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水污染防治5.1 一般规定5。1,1.生产废水应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生产废水应分质收集.处理和重复利用.水重复利用率应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或清洁生产标准和相关要求。2,含汞 铅,镉 六价铬 砷等第一类污染物,且其中某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回用 废水不能回用向环境外排时,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处理。并应在符合环评要求后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或达到环保标准后排放、3。污染物相同或第一类污染物浓度达标且性质相近.处理回收方法相同的废水。宜合并处理,4。含有多种金属离子的废水宜采用分步沉淀 共沉淀 氧化还原反应、膜分离,电化学或其他先进 经济的方法处理.并宜回收有价值的金属.5,烟气 粉尘.酸雾及其他废气等湿法净化产生的废水。烟气冷凝水以及炉窑冲渣废水等,应重复利用,6.厂区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应按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面积和降水量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式中。Vy,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m3、F.受粉尘,重金属,有毒化学品污染的场地面积,m2,I。初期雨水量,mm 2,初期雨水降水量 重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再生企业可按15mm计算、轻金属冶炼或加工企业可按10mm计算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企业可按10mm。15mm计算,3,收集的初期雨水宜在5日内全部利用或处理,4.初期雨水池应设置清淤设施 5,1。2、厂区废水总排放口、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的车间或装置排放口 废水处理出水口.应设有排水计量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与监控装置 5,1、3,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或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围堰,事故池及事故后处理设施.围堰,地面及事故池应防渗。防腐 露天场所应防雨.2、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得小于该场所最大容器的容量.事故池容积应包括泄漏液体和消防废水及降雨等产生的水量的总容积,5,1、4,含第一类污染物且浓度超标污水的收集。输送沟渠和检查井,收集池等应防渗 防腐 含第一类污染物且浓度超标的污水严禁排入渗井,渗坑、溶洞或废矿井,5。1.5、试验室,化验室的废水应收集处理、5、1。6 含重金属废水宜实施零排放、5 1 7、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脱出水不得超标外排.5、1。8 生活污水宜与生产废水分开收集、处理,5,1,9 煤气站洗涤废水应处理后循环使用.循环水净化时抽出的部分废水宜经过沉淀。脱氰.脱酚,脱硫 生化等处理后再回用,满足项目环评要求时、可达标排放 5、1。10、生产.使用、贮存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场所的防渗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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