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抗震性能要求3 2 1,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防止地震时发生毁灭性的损伤,避免使用功能低下.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应达到的三个抗震性能要求。在抗震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地震动水准.并结合其重要程度 选取不同的性能要求、作为抗震设防目标、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在不同性能要求下的工作状态及受损程度分述为、性能要求,结构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从抗震分析角度,结构可视为弹性体系 在预期的地震动作用下。结构一般不受损坏或轻微损坏.但不中断行车,性能要求,结构局部进入弹塑性工作阶段,结构的非弹性变形或结构体系的损坏应控制在可修复的范围,在预期的地震动作用下、结构不致产生大的破坏,经修补后可限速通车 性能要求。结构进入弹塑性工作阶段.结构发生较大的非弹性变形,但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在预期的地震动作用下 结构可能产生较大破坏,但不出现整体倒塌、经抢修后可限速通车 3.2 2、本规范主要针对城市轨道交通中常见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钢骨混凝土构件 钢管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材料力学特点与修复工艺特征 将构件性能等级划分为无需维修.可修复的损伤和更换新构件3个等级.由于可直接观察的基础的震害实例不多、本规范参考日本铁道抗震规范将其分为3个等级,支座作为结构的重要连接构件.相对结构的其他构件易于更换.在实际工程中.针对它的破坏往往不是进行维修加固 而是直接更换 故本规范将其分为无需更换和需要更换2个等级,3,2 3、由于性能要求,规定结构地震后不破坏或轻微破坏、结构呈现弹性体系 这就要求其所属构件,基础和支座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无需修复.故构件,基础和支座的性能等级均要求为1,性能要求、是以结构在地震后可修复、短期内应能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为条件,故一般将构件的性能等级定为可修复的损伤,即为2.同时对于一些诸如特殊设防类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 如特大桥的桥塔 主拱圈等、隧道与地下车站的侧壁等外侧与土相接的构件.直接支承轨道结构的构件等极为重要或极不易维修的构件,由于它的严重破坏会使得整体结构修复难度加大.故要求设定这些构件的性能等级时,虽仍为可修复的损伤、但相对一般构件损伤程度要低、易于修复,即在满足构件性能等级2的要求基础上适当提高。性能要求,规定结构地震后可能产生较大破坏,但不应出现局部或整体倒毁,故一般将构件的性能等级设定为需要更换新构件。即为3。对于性能要求、和,若下部结构按延性设计,主要是通过下部结构的弹塑性变形来实现抗震设计的目的,此时为防止落梁的发生,需要保持支座的完好.故支座的性能等级设定为1,而若下部结构按非延性设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将支座作为牺牲构件,通过支座的破坏释放上部结构的地震力,来达到减小地震在下部结构中产生的反应、因此支座的性能等级可设定为2 3,2 4、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历次强烈地震中的震害经验表明,即使是现代土木工程结构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倒塌、从经济方面考虑。将结构设计成在任何强烈地震作用下都不破坏是极其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考虑到强度不同的地震发生的概率不同.强度越高则发生概率越低.在抗震设计性能要求方面,基本设想是在遭受发生概率高的地震时,预期的结构破坏应比较小。而在遭受发生概率低的地震时.预期的结构破坏比较大,即不同发生概率的地震作用下。规范容许的结构破坏程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