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抗震承载力验算12,3。1.6度时的锅炉钢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其节点承载力宜适当提高 12 3、2,锅炉钢结构的抗震验算,可不计及地基与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12、3、3,锅炉钢结构的抗震验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当结构总高度超过65m时,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12、3、4,锅炉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12,3 5 锅炉钢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式中,T、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Ct,结构影响系数 对框架体系可取0、0853。对桁架体系可取0.0488。H 锅炉钢结构的总高度,m 12.3.6、锅炉钢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对于单机容量小于25MW的轻型或重型炉墙锅炉可采用0。05,对于单机容量不大于200MW的悬吊式锅炉可采用0,04,对于大于200MW的悬吊锅炉可采用0,03、罕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均可采用0,05 12.3 7。锅炉钢结构按底部剪力法多质点体系计算时,其结构类型指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的有关规定取值、12。3 8,锅炉钢结构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底部剪力法计算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时、结构基本振型指数可按剪弯型结构取值、12。3、9,计算地震作用时、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永久荷载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12。3,9采用。表12,3、9、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12,3,10、有导向装置的悬吊式锅炉,通过导向装置作用于锅炉钢结构上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计算,12.3、11.悬吊式锅筒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用与炉体相同的方法计算 12。3、12.对于单机容量200MW及其以下且无导向装置的悬吊式锅炉。锅炉钢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计算。炉体及锅筒的地震作用只作用在锅炉钢结构的顶部。其多遇地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采用。但宜按本标准第5、2 2条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12。3,13.抗震验算时、锅炉钢结构任一计算平面上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12.3、14。9度时且高度大于100m的锅炉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其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1.5,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标准第5 2。2条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12.3、15 8度和9度时.跨度大于24m的桁架 或大梁、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但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12、3,16。锅炉钢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可取1,0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风荷载组合值系数 可取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且结构高度大于100m或高宽比不小于5时.可取0,2 12、3。17.锅炉钢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梁柱应采用0、8外 其他构件及其连接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取值.12,3,18、锅炉钢结构的导向装置、应按多遇地震作用下验算其强度.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 其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乘以调整系数,12,3,19 结构布置不规则且有薄弱层。或高度大于150m及9度时的乙类锅炉钢结构,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罕遇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 2 2条规定进行调整.12.3,20,经验算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改造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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