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抗震承载力验算12、3、1。6度时的锅炉钢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其节点承载力宜适当提高,12 3。2,锅炉钢结构的抗震验算。可不计及地基与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 12。3.3,锅炉钢结构的抗震验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当结构总高度超过65m时。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12.3、4,锅炉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12,3。5.锅炉钢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式中,T,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 Ct,结构影响系数.对框架体系可取0 0853.对桁架体系可取0。0488,H,锅炉钢结构的总高度 m。12,3、6、锅炉钢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对于单机容量小于25MW的轻型或重型炉墙锅炉可采用0 05,对于单机容量不大于200MW的悬吊式锅炉可采用0,04 对于大于200MW的悬吊锅炉可采用0,03。罕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均可采用0、05,12.3。7。锅炉钢结构按底部剪力法多质点体系计算时、其结构类型指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取值,12 3,8 锅炉钢结构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底部剪力法计算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时,结构基本振型指数可按剪弯型结构取值,12、3,9,计算地震作用时,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永久荷载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12、3.9采用、表12.3.9。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12。3。10,有导向装置的悬吊式锅炉 通过导向装置作用于锅炉钢结构上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计算,12、3、11。悬吊式锅筒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用与炉体相同的方法计算,12,3。12 对于单机容量200MW及其以下且无导向装置的悬吊式锅炉 锅炉钢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计算,炉体及锅筒的地震作用只作用在锅炉钢结构的顶部。其多遇地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采用、但宜按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12,3、13,抗震验算时。锅炉钢结构任一计算平面上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12,3、14,9度时且高度大于100m的锅炉钢结构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其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1.5.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标准第5 2,2条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12。3 15 8度和9度时 跨度大于24m的桁架 或大梁、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但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2 2条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12.3、16,锅炉钢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可取1.0,风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可取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且结构高度大于100m或高宽比不小于5时。可取0,2.12、3 17,锅炉钢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梁柱应采用0,8外、其他构件及其连接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取值.12.3、18,锅炉钢结构的导向装置。应按多遇地震作用下验算其强度,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其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乘以调整系数,12、3,19,结构布置不规则且有薄弱层,或高度大于150m及9度时的乙类锅炉钢结构、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罕遇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进行调整、12,3,20、经验算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改造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