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砌体沉淀池.蓄水池21 1、一般规定21,1.1 本章适用于砌体沉淀池,蓄水池的抗震鉴定,21,1。2。砌体沉淀池、蓄水池 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6度时 应检查池壁厚度、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池壁交接处的连接,以及易掉落伤人的水池附属部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情况.2。7度 9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外.尚应检查池壁墙体布置的规则性、圈梁.构造柱与池壁墙体的连接构造等.21.1。3、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砌体结构不应空鼓 应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混凝土构件可仅有少量微细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应无外露、锈蚀。3、整体结构应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21。1.4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1,7度地面式沉淀池.蓄水池、2.7度和8度时的半地下式沉淀池。蓄水池、21。1.5,现有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形式.材料实际强度 构件连接,以及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其抗震能力进行评定、21。1.6、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 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对其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后作出判断,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抗震措施检查,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