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砌体沉淀池。蓄水池21、1,一般规定21 1.1 本章适用于砌体沉淀池,蓄水池的抗震鉴定.21.1.2 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1.6度时.应检查池壁厚度、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 池壁交接处的连接 以及易掉落伤人的水池附属部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情况 2。7度,9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外、尚应检查池壁墙体布置的规则性。圈梁 构造柱与池壁墙体的连接构造等、21,1,3,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外观和内在质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砌体结构不应空鼓,应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2、混凝土构件可仅有少量微细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应无外露 锈蚀、3.整体结构应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21,1 4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 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1。7度地面式沉淀池.蓄水池。2。7度和8度时的半地下式沉淀池,蓄水池.21.1。5。现有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形式、材料实际强度.构件连接,以及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其抗震能力进行评定,21,1、6、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对其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后作出判断。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抗震措施检查,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