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砌体沉淀池.蓄水池21 1.一般规定21、1 1.本章适用于砌体沉淀池、蓄水池的抗震鉴定。21、1,2,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6度时、应检查池壁厚度.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 池壁交接处的连接、以及易掉落伤人的水池附属部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情况。2.7度,9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外,尚应检查池壁墙体布置的规则性.圈梁,构造柱与池壁墙体的连接构造等 21,1,3,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外观和内在质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结构不应空鼓.应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2,混凝土构件可仅有少量微细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应无外露,锈蚀.3.整体结构应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21、1、4、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1。7度地面式沉淀池.蓄水池。2,7度和8度时的半地下式沉淀池.蓄水池。21、1.5.现有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形式,材料实际强度 构件连接、以及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其抗震能力进行评定。21.1。6.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对其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后作出判断,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抗震措施检查、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