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砌体沉淀池,蓄水池21。1、一般规定21.1,1.本章适用于砌体沉淀池。蓄水池的抗震鉴定.21。1.2、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1 6度时.应检查池壁厚度.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池壁交接处的连接.以及易掉落伤人的水池附属部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情况 2 7度,9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外,尚应检查池壁墙体布置的规则性、圈梁.构造柱与池壁墙体的连接构造等、21 1.3,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砌体结构不应空鼓,应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2 混凝土构件可仅有少量微细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应无外露,锈蚀,3、整体结构应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21 1,4,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7度地面式沉淀池 蓄水池.2 7度和8度时的半地下式沉淀池,蓄水池.21,1 5,现有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形式、材料实际强度 构件连接、以及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其抗震能力进行评定,21、1,6。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对其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后作出判断.B类砌体沉淀池 蓄水池应进行抗震措施检查.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