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A类焦炉基础抗震鉴定.第一级鉴定17 2、1 焦炉基础构架梁柱和刚接节点,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A类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要求。17、2.2,刚性链杆和纵向拉条应齐全.无损坏无断裂和弯曲,并应保持在受力工作状态、17、2.3,焦炉基础构架的铰接柱,一端铰接或两端铰接,其上端为铰接时。柱顶面与构架梁之间的间隙、以及下端为铰接时柱侧边与底板杯口内壁顶部之间的间隙、均不应小于20mm,并应浇灌沥青玛脂等软质材料。不得填充水泥砂浆等硬质材料、17 2,4。设置在焦炉基础、炉端台 炉间台,以及机侧和焦侧操作台的梁端滑动支座或滚动支座 应能保持正常工作。17.2,5,焦炉基础与相邻结构之间的防震缝宽度不宜小于50mm.17.2、6 焦炉基础符合本标准第17、2、1、17、2,5条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 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且应对焦炉基础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1、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焦炉构架、2。8度。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3 刚性链杆和纵向拉条损坏或断裂。4,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 第二级鉴定17,2。7,8度、类场地和9度.或当部分抗震措施不满足第一级鉴定要求时.应进行第二级鉴定,第二级鉴定可采用本标准第6章有关A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第二级鉴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