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A类焦炉基础抗震鉴定 第一级鉴定17,2。1 焦炉基础构架梁柱和刚接节点 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A类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要求 17,2,2,刚性链杆和纵向拉条应齐全.无损坏无断裂和弯曲,并应保持在受力工作状态、17.2 3.焦炉基础构架的铰接柱。一端铰接或两端铰接。其上端为铰接时.柱顶面与构架梁之间的间隙,以及下端为铰接时柱侧边与底板杯口内壁顶部之间的间隙,均不应小于20mm、并应浇灌沥青玛脂等软质材料,不得填充水泥砂浆等硬质材料 17、2、4.设置在焦炉基础,炉端台。炉间台,以及机侧和焦侧操作台的梁端滑动支座或滚动支座、应能保持正常工作.17,2。5.焦炉基础与相邻结构之间的防震缝宽度不宜小于50mm.17。2,6 焦炉基础符合本标准第17.2,1,17 2.5条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且应对焦炉基础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1。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焦炉构架。2 8度,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3 刚性链杆和纵向拉条损坏或断裂.4,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第二级鉴定17。2。7 8度,类场地和9度。或当部分抗震措施不满足第一级鉴定要求时、应进行第二级鉴定 第二级鉴定可采用本标准第6章有关A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第二级鉴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