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砌体沉淀池 蓄水池21.1,一般规定21.1,1,本章适用于砌体沉淀池.蓄水池的抗震鉴定.21,1,2,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1,6度时、应检查池壁厚度。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池壁交接处的连接,以及易掉落伤人的水池附属部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情况、2,7度 9度时 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外.尚应检查池壁墙体布置的规则性。圈梁,构造柱与池壁墙体的连接构造等.21.1,3。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砌体结构不应空鼓.应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混凝土构件可仅有少量微细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应无外露 锈蚀,3,整体结构应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21、1.4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1,7度地面式沉淀池、蓄水池.2.7度和8度时的半地下式沉淀池.蓄水池、21 1,5.现有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形式。材料实际强度、构件连接 以及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其抗震能力进行评定。21,1、6 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对其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后作出判断、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抗震措施检查、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