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砌体沉淀池,蓄水池21,1、一般规定21 1.1 本章适用于砌体沉淀池.蓄水池的抗震鉴定 21.1 2、砌体沉淀池 蓄水池,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1,6度时,应检查池壁厚度,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池壁交接处的连接。以及易掉落伤人的水池附属部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情况,2,7度 9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外,尚应检查池壁墙体布置的规则性,圈梁,构造柱与池壁墙体的连接构造等 21 1 3.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砌体结构不应空鼓。应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2.混凝土构件可仅有少量微细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应无外露,锈蚀,3,整体结构应无明显变形 倾斜或歪扭、21。1 4、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1。7度地面式沉淀池。蓄水池,2、7度和8度时的半地下式沉淀池 蓄水池.21,1,5 现有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形式.材料实际强度.构件连接 以及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其抗震能力进行评定,21,1、6,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对其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后作出判断、B类砌体沉淀池 蓄水池应进行抗震措施检查。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