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砌体沉淀池、蓄水池21、1,一般规定21.1、1。本章适用于砌体沉淀池,蓄水池的抗震鉴定 21、1.2、砌体沉淀池 蓄水池,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6度时。应检查池壁厚度 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池壁交接处的连接,以及易掉落伤人的水池附属部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情况,2 7度。9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外 尚应检查池壁墙体布置的规则性,圈梁 构造柱与池壁墙体的连接构造等。21.1.3.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外观和内在质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1,砌体结构不应空鼓。应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2.混凝土构件可仅有少量微细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应无外露,锈蚀.3、整体结构应无明显变形 倾斜或歪扭,21。1。4.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 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1.7度地面式沉淀池。蓄水池,2,7度和8度时的半地下式沉淀池,蓄水池 21。1,5,现有砌体沉淀池和蓄水池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形式。材料实际强度、构件连接,以及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 对其抗震能力进行评定,21,1、6 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 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对其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后作出判断。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抗震措施检查,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