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砌体筒仓。抗震措施鉴定9 2。1 6度.8度时 砌体筒仓的直径不宜大于8m。且应为筒壁支承结构 9度时不应为砌体筒仓 9。2,2,仓壁和支承筒壁。均应设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沿筒壁高度设置圈梁的间距,在仓壁部位不宜大于3m,在支承筒壁部位不宜大于4m.且应在仓顶、仓底各设一道圈梁。构造柱的间距不宜大于4m、9、2,3。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截面宽度宜与筒壁厚相同.高度不宜小于180mm 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壁厚,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构造柱的上下端的箍筋宜加密,沿柱高每隔500mm宜设有不少于26钢筋与仓壁或支承筒壁砌体拉结 每边伸入砌体的拉结长度不宜小于600mm,9 2.4。仓壁厚度不宜小于240mm,支承筒壁厚度不宜小于370mm,仓壁与支承筒壁厚度不等时,宜保持内壁平直。仓外台阶处宜采用水泥砂浆找坡,9、2.5,仓壁和支承筒壁的洞口周边。宜设有钢筋混凝土加强框,9、2.6,仓底环梁支承于支承筒壁时,筒壁应为环形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筏基,9。2 7、筒仓直径大于6m时、仓壁和支承筒壁均宜为配筋砌体 9、2.8 群仓中相邻筒体宜有可靠连接,砌体应咬槎砌筑 搭接处的厚度不宜小于仓壁厚度的2倍。并宜在连接处配有钢筋、抗震承载力验算9.2。9,符合本标准第9、1节和第9,2、1 9。2,8条有关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下列砌体筒仓。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可直接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1,6度和7度、场地时的砌体筒仓、2。6度和7度时砌体筒仓上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仓上建筑 9、2,10.不符合本标准第9.2。9条规定的砌体筒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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