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砌体筒仓 抗震措施鉴定9,2.1 6度 8度时,砌体筒仓的直径不宜大于8m,且应为筒壁支承结构 9度时不应为砌体筒仓 9,2,2.仓壁和支承筒壁。均应设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沿筒壁高度设置圈梁的间距,在仓壁部位不宜大于3m,在支承筒壁部位不宜大于4m、且应在仓顶,仓底各设一道圈梁.构造柱的间距不宜大于4m,9、2 3,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截面宽度宜与筒壁厚相同 高度不宜小于180mm,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壁厚,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构造柱的上下端的箍筋宜加密、沿柱高每隔500mm宜设有不少于26钢筋与仓壁或支承筒壁砌体拉结 每边伸入砌体的拉结长度不宜小于600mm、9 2。4,仓壁厚度不宜小于240mm。支承筒壁厚度不宜小于370mm。仓壁与支承筒壁厚度不等时、宜保持内壁平直 仓外台阶处宜采用水泥砂浆找坡.9.2,5,仓壁和支承筒壁的洞口周边 宜设有钢筋混凝土加强框.9.2、6、仓底环梁支承于支承筒壁时、筒壁应为环形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筏基、9,2 7、筒仓直径大于6m时 仓壁和支承筒壁均宜为配筋砌体,9,2.8、群仓中相邻筒体宜有可靠连接、砌体应咬槎砌筑.搭接处的厚度不宜小于仓壁厚度的2倍、并宜在连接处配有钢筋。抗震承载力验算9,2,9,符合本标准第9、1节和第9。2,1,9。2.8条有关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下列砌体筒仓。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可直接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6度和7度,场地时的砌体筒仓,2,6度和7度时砌体筒仓上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仓上建筑.9.2、10、不符合本标准第9、2、9条规定的砌体筒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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