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砌体筒仓.抗震措施鉴定9,2、1。6度.8度时、砌体筒仓的直径不宜大于8m、且应为筒壁支承结构。9度时不应为砌体筒仓、9,2,2,仓壁和支承筒壁,均应设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沿筒壁高度设置圈梁的间距、在仓壁部位不宜大于3m.在支承筒壁部位不宜大于4m、且应在仓顶、仓底各设一道圈梁、构造柱的间距不宜大于4m。9 2。3,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截面宽度宜与筒壁厚相同、高度不宜小于180mm 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2 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壁厚,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构造柱的上下端的箍筋宜加密,沿柱高每隔500mm宜设有不少于26钢筋与仓壁或支承筒壁砌体拉结。每边伸入砌体的拉结长度不宜小于600mm 9.2 4.仓壁厚度不宜小于240mm、支承筒壁厚度不宜小于370mm。仓壁与支承筒壁厚度不等时.宜保持内壁平直.仓外台阶处宜采用水泥砂浆找坡。9。2 5 仓壁和支承筒壁的洞口周边。宜设有钢筋混凝土加强框,9。2、6.仓底环梁支承于支承筒壁时,筒壁应为环形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筏基,9.2.7.筒仓直径大于6m时、仓壁和支承筒壁均宜为配筋砌体。9,2 8。群仓中相邻筒体宜有可靠连接.砌体应咬槎砌筑,搭接处的厚度不宜小于仓壁厚度的2倍。并宜在连接处配有钢筋、抗震承载力验算9.2。9,符合本标准第9.1节和第9、2、1。9 2,8条有关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下列砌体筒仓,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可直接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6度和7度,场地时的砌体筒仓.2.6度和7度时砌体筒仓上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仓上建筑.9.2.10 不符合本标准第9。2,9条规定的砌体筒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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