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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一节.建筑高度控制6 1、1原则要求,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 6 1.2控制地区,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其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楼的高度,3。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 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 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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