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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一节,建筑高度控制6,1,1原则要求,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 卫生和景观 6.1,2控制地区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其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 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楼的高度.3,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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