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一节、建筑高度控制6.1 1原则要求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6,1、2控制地区、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其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 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楼的高度、3,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 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 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 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