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道路交通设施 第一节、城市道路11,1 1 基本要求 1、城市道路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地面控制标高。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及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等、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设计、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标准和内容必须符合,满足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等国家强制性标准。2.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 扩建,要将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站点纳入建设规划和计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交通站场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 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11.1、2道路分类。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11。1 3道路交叉口要求,城市道路交口视距三角形道路切角线不低于下表数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快速路 立交,立交.25 25、25、主干路,立交,25,立交,20 20,20、次干路,25 20 15。15。支路。25.20、15。10,当交角、30,时.切角线增加5米.交叉口处要求主干道与主干道相交时预留不小于800平方米小型广场。主干道与次干道相交时预留不小于400平方米小型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