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3。2。1 总体要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3。2,2成片开发,建设 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2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3,2。4,工业建筑控制.在各类工业项目中 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 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旧城区、新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建筑,含公寓。低层。35,1 0。1.1,多层。28,1,65。28.1,6,高层.22 3,5,20 3,5、办公。含旅馆,多层。40。2。5.35.2,2、高层。35、5,0。30、4,5,商业.低层.45,1,4,40、1,3.多层.45 2。8.40、2,5,高层.45。5.5 40,5 0.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 仓储建筑.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公共绿地。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