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道路交通设施.第一节。城市道路11,1、1.基本要求 1、城市道路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 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 地面控制标高。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及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等 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设计。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标准和内容必须符合。满足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 2009,等国家强制性标准。2 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 要将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站点纳入建设规划和计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交通站场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同步交付使用。11,1、2道路分类。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11。1、3道路交叉口要求.城市道路交口视距三角形道路切角线不低于下表数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快速路,立交、立交,25.25 25、主干路、立交 25。立交.20、20、20、次干路.25,20.15.15,支路。25、20、15,10、当交角.30.时、切角线增加5米、交叉口处要求主干道与主干道相交时预留不小于800平方米小型广场、主干道与次干道相交时预留不小于400平方米小型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