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环境景观9.2.1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1.主干道两侧建设住宅建筑和商住楼,立面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 不得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凸形封窗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2,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3 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4,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9 2,2太阳能热水器要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执行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9 2 3、空调室外机要求,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中底层空调室外机空调支架底端,距地面不低于2,5米,并统一设置防锈,透气.有较好散热效果的装饰网罩予以遮挡,9。2、3,附属设施要求。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9.2.4。组合建筑要求 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 新建低、多层住宅应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作重点设计、9 2,5 限制要求,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独立的商业设施、但不得开设小开间店面.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相应宽度的绿化带.9。2,6,沿街建筑室外装修要求,1 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2。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4 室外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9。2,7。城市雕塑与小品要求.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 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9、2,8、户外广告要求。设置广告 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 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1,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2 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3,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 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 并压缩沿道路横断面方向的宽度。4.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 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5,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9,2,9.其它要求、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应保证建筑型体比例协调。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