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绿地.第一节、绿地控制7。1 1,绿地率要求。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3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院,部队等.绿地率不小于35 4。老城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5个百分点.1至4采纳建委意见.不应 不宜 改为、不,不得。5,仓储、工业绿地率控制在10.20。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保护绿地,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 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7,1,2,公共绿地要求.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 且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 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老城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7,1,3,道路绿地要求 根据道路断面宽度和形式按照下列要求配建.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