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绿地。第一节.绿地控制7 1 1.绿地率要求,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院。部队等.绿地率不小于35。4 老城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 但不得低于5个百分点.1至4采纳建委意见、不应.不宜,改为,不。不得,5,仓储,工业绿地率控制在10 20、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保护绿地。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 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7,1,2 公共绿地要求,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2 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老城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7。1,3,道路绿地要求。根据道路断面宽度和形式按照下列要求配建、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40 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