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绿地.第一节、绿地控制7.1 1、绿地率要求,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2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院,部队等.绿地率不小于35,4,老城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5个百分点.1至4采纳建委意见,不应,不宜.改为.不、不得,5、仓储。工业绿地率控制在10、20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保护绿地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 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 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7,1,2。公共绿地要求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不应小于0 5平方米 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1 5平方米。人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老城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7 1。3.道路绿地要求 根据道路断面宽度和形式按照下列要求配建。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