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绿地 第一节。绿地控制7.1,1。绿地率要求,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 绿地率不小于25,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院.部队等 绿地率不小于35,4、老城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5个百分点,1至4采纳建委意见.不应。不宜,改为.不 不得.5.仓储,工业绿地率控制在10。20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保护绿地,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7、1,2、公共绿地要求。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1 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不应小于0 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 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1 5平方米、人、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老城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7.1、3,道路绿地要求.根据道路断面宽度和形式按照下列要求配建.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