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绿地,第一节.绿地控制7,1.1,绿地率要求。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2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 绿地率不小于25、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院 部队等、绿地率不小于35 4.老城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 但不得低于5个百分点.1至4采纳建委意见.不应.不宜 改为。不 不得。5。仓储。工业绿地率控制在10,20,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保护绿地。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 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7 1,2。公共绿地要求.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平方米 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老城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7,1,3.道路绿地要求、根据道路断面宽度和形式按照下列要求配建,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