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绿地.第一节.绿地控制7 1、1。绿地率要求。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院.部队等 绿地率不小于35、4、老城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 但不得低于5个百分点。1至4采纳建委意见,不应。不宜,改为,不,不得。5,仓储.工业绿地率控制在10,20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保护绿地、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 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7。1、2。公共绿地要求.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不应小于0。5平方米 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 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1,5平方米 人,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老城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7 1,3,道路绿地要求.根据道路断面宽度和形式按照下列要求配建。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