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绿地。第一节,绿地控制7,1 1。绿地率要求。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3.机关团体 文化娱乐,体育 卫生 教育科研,设计院。部队等、绿地率不小于35 4,老城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5个百分点.1至4采纳建委意见.不应 不宜.改为 不,不得,5,仓储,工业绿地率控制在10、20,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保护绿地,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7,1.2,公共绿地要求。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 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 且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 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 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 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老城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3 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7、1 3,道路绿地要求,根据道路断面宽度和形式按照下列要求配建,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