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设置准则12 2。1基本要求,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按千人指标设置、12,2、2设置配套标准,1、中小学校的配套应根据教育设施规划统一选址 配套建设,小学规模按100名小学生,千人核算.每处不少于12班。随居住人口的增加相应配建18班、24班。30班及以上的小学。初中规模按59名初中生、千人核算 每处少于12班、随居住人口的增加相应配建18班 24班,30班及以上的初中,2。幼儿园配套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规模按54名幼儿、千人核算。每达到2778人口的住宅区.必须单独配备不少于6班幼儿园,随居住人口的增加相应配建9班,12班及以上的幼儿园,按千人指标核算规模小于3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宜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3,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选址应符合布点规划 规模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建 每处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4、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选址应符合布点规划.并结合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集中布置,规模按5000,10000居民设置1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5,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千人以上的居住组团按20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中心、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按20平方米 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 老年活动站宜布置在社区用房内,6,物业用房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时,按照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7,公厕按照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每一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宜独立布置,8,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垃圾投放站按70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 小型垃圾转运站按,200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占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绿化面积为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