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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一节,建筑高度控制6 1,1原则要求.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6.1,2控制地区。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其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楼的高度。3,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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