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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一节.建筑高度控制6,1,1原则要求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6.1 2控制地区。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其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 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楼的高度 3。电台,电信 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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