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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土地复垦及水土保持16.3,1、露天煤矿建设或生产中破坏的土地。应及时复垦治理 16.3.2 露天煤矿的土地复垦标准,应结合环境保护工程的需要,按林地、草地的标准实施 并应配足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对有明确。肯定的土地复用要求的,可协议确定 16、3,3。对排土场,采掘场及道路施工等取土用地应进行全面复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土地复垦工艺应与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相统一,并应纳入露天煤矿生产统一管理.2,复垦后的地形,应与周边环境和小区域地表水系保持协调,地面坡度、应按水土保持和岩体稳定的要求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质边坡稳定角为20、40,2。石质边坡稳定角为30、50。3、土地复垦地表宜采用表土铺设,16。3.4 露天煤矿水土保持设计、应按项目所在地国家或地方划分的水土流失区域,并结合当地地形地貌 气候条件和建设项目特点等采取相应的工程防护措施和生物防护措施.16.3。5 场外道路及铁路专用线两侧应进行护坡和土地整治 对建设形成的裸露土地应及时恢复林草植被。16 3,6,工业场地绿化系数不宜小于15,除有规定要求外,居住区绿化系数不宜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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