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 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 支路为10米至15米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 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 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 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 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 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 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 4、1。6。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