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 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 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4.1 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 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152,2010,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 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 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 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 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四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 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