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 城市道路系统,4。1,1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 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 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 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 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 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 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 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 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 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 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