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 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 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 流向等实际情况 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 2010 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 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 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 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 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 5米 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 5米,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 商业。服务 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