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 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 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 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 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 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 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 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2011 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 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 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 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 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 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 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 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