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 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 2010、的规定.4.1,4 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 包括引桥 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 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 5米,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