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 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 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 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 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152,2010、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 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 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 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 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 5米 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