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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 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 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 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 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 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 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 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 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152,2010,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交叉口有拓宽段时 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 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 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 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 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 体育,商业 服务 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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