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 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 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 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 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 152,2010、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 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四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4、1 5 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 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