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 城市道路系统 4,1。1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 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 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 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 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 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 1 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