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 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 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 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 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 交叉口无拓宽段时 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 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 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 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4、1 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 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 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 1.6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