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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8。1.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细则中应当划定旧城区范围,建制镇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本导则执行、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2。本导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实行 原,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同时废止,8。3,本导则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导则附图为示意图,具体执行以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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