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城市绿地控制.6、2、1。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小于30,旧区改造不应小于25,二,新建医院、含各类专科医院,及教育科研,体育,文化类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三,休、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5.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 商业中心不低于20。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 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绿地,6,2.2,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红线两侧应设置绿化带,其宽度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快速路红线两侧不宜小于20米、二.规划人口规模50万以上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不宜小于15米。规划人口规模50万以下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不宜小于10米。6,2。3,城市互通立体交叉口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立交匝道规划红线外侧绿化景观控制区宽度不宜小于30米。老城区条件受限,可酌情降低要求,6,2。4,公共广场用地内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应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 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6 2.5.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应向公众开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鼓励实施立体绿化.新建建筑鼓励实施屋顶绿化。6,2,6 居住社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0。1.0,3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0.5平方米.人,1 3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0平方米,人,3,5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5平方米 人。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6、2,7,蓝线宽度10米以下的带状水面 沟渠,溪流等。两侧绿线不宜小于4米。蓝线宽度10米及以上的两侧绿线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2米,绿线内设置慢行系统时不宜小于15米、块状水面宜与城市公园绿地相结合、水面周边绿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