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 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 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 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 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 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 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的规定 4。1 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 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 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 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 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 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