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 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 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 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 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 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152、2010 的规定.4、1 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 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4,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 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 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