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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 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 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 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 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2 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 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 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 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 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 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 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 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 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 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 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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