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 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 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 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 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 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 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 2010,的规定。4,1 4 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 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 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 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 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 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