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 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 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 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 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 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4,1 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 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 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的规定 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 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 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 5米.4 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 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