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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 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 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 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 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 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四 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6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 商业,服务 公共绿地 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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