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 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 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 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的规定,4。1,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 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 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4。1、5 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 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 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