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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 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 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 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 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 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 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 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 和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152,2010。的规定,4,1 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 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 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 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 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 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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