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 1 1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 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 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 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 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 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 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的规定,4,1 4 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 二 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 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 4.1,6。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 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