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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2011、的规定.各地可根据管理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分用地分类。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为可兼容用地,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开发,混合开发地块各功能用地比例、建设规模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中,2.1.3,执行用地兼容性原则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 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2。1 4,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 居住用地为3000平方米,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2000平方米 但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 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的 可以进行危旧房改造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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