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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的规定.各地可根据管理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分用地分类、2。1,2。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 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为可兼容用地,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开发、混合开发地块各功能用地比例,建设规模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 并纳入规划条件中.2,1 3、执行用地兼容性原则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2。1。4,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居住用地为3000平方米.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2000平方米,但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的。可以进行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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