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要求,4。4、1.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 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配建标准不宜低于,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表8的标准,表8、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注、1。保障性住房停车位配置按,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试行 2,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m2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5m2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m2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m2计算。3。工厂、仓储.物流等停车配建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 4,按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应当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5。人口小于20万的城市,受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可按照以上指标的80,执行 6。除以上配建指标外,住宅建设项目还应额外配备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5.并宜设置在地面。7.车辆换算系数见表9 表9。标准车辆当量换算系数、4.4.2。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不应大于200米。一般地段不应大于300米,各类地段划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确定。二,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三,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宜结合轨道站点设置换乘停车场 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