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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5 4 1,城市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网规划、宣布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管线位置不足时部分管线可布置在建筑退让范围内.工程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 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 有条件的可建设城市管线综合廊道。5.4 2.工程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 同步验收,新建道路宜每隔150,200米预留横穿道路管道,新建城市桥梁应同步敷设工程管线,不能同步时,应预留管线穿越的位置.5.4.3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排水。通信及电力管线.5,4,4、各种工程管线之间及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及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有关规定.5 4 5、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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