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5 4.1,城市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网规划,宣布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管线位置不足时部分管线可布置在建筑退让范围内,工程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有条件的可建设城市管线综合廊道.5,4。2,工程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新建道路宜每隔150、200米预留横穿道路管道、新建城市桥梁应同步敷设工程管线、不能同步时。应预留管线穿越的位置,5,4,3,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 排水、通信及电力管线 5。4,4,各种工程管线之间及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及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有关规定、5。4。5 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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