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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5 4,1,城市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网规划,宣布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管线位置不足时部分管线可布置在建筑退让范围内。工程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 有条件的可建设城市管线综合廊道,5,4.2、工程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新建道路宜每隔150、200米预留横穿道路管道,新建城市桥梁应同步敷设工程管线.不能同步时.应预留管线穿越的位置。5,4、3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排水,通信及电力管线。5。4 4 各种工程管线之间及工程管线与建 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及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有关规定,5。4。5、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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