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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5、4,1。城市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网规划。宣布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管线位置不足时部分管线可布置在建筑退让范围内、工程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有条件的可建设城市管线综合廊道,5,4。2,工程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 同步验收,新建道路宜每隔150.200米预留横穿道路管道 新建城市桥梁应同步敷设工程管线、不能同步时。应预留管线穿越的位置,5 4.3.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 排水。通信及电力管线,5、4 4,各种工程管线之间及工程管线与建 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及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的有关规定。5,4、5,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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