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环境卫生设施.5.5,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和便于管理的要求。城乡新区与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须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期交付.5 5,2.城镇中居住区内部的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体育场馆 市场 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配置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的如厕需求 具体应符合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要求、公共厕所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独立式公共厕所周围应当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其外墙与周边建筑的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 5、5、3 生活垃圾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区域内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并与周边环境协调,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公里以内,最大不宜超过1公里,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公里,垃圾收集站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平方米.其外围宜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5,5,4,当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 宜设置垃圾转运站.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公里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运距超过20公里时.宜设置大,中型转运站。采用小型转运站转运的城镇宜按每2。3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其用地标准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的要求,5,5,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 距大.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公里、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公里、距居民点应大于0.5公里,设计填埋库容应使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其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3公里。生活垃圾堆肥厂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 其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5公里,餐厨垃圾总产生量大于50t,d的地区宜建设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并宜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合建,其污染源距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5公里,上述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执行。且均应沿周边设置不小于10米宽度的绿化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