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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法,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维护著名商标声誉,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县。市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该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前.该商标连续3年合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三。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质量稳定 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四 该商标所指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五。该商标有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保护措施,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 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 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省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五 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第七条,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 提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之日起20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 逾期未补正的 视为放弃申请,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初步审查公告。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自初步审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第九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的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 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每次认定著名商标 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认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及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规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认定委员会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有关方面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提交认定的商标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第十一条。认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商标。认定为著名商标,认定为著名商标的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相应证明.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告、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认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延续认定并公告、每次延续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逾期不申请延续认定的,该著名商标失效。第十三条 自著名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其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 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著名商标。字样、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著名商标。字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二。著名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第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维护商标声誉。第十六条、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 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三、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相近似的包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第十七条、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致使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侵权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帮助。第十九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 并予以公告。一。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二、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因质量等问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三,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使用,著名商标.字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四.有其他违反著名商标管理规定行为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认定著名商标的,二.未依法履行保护著名商标职责的,三,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在著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著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严重失实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委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著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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