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建设用地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划拨方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用地预审报告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可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作为许可参考 二,出让方式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事项 条件。内容进行审核 确认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要求后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面积,附图应标注规划用地界限 规划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规划条件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图作为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意见书.对部分已取得土地证的建设用地办理交易手续或经法院裁定办理过户等情况需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已批规划条件的按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附录十 关于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执行.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八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 有利实施的原则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划定、具体以现状地形图.土地权属情况等城乡规划要求为依据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外必须实施整体拆迁或补偿的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是除道路用地等之外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特别约定的出外,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局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第十九条。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在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变更情况重新确定规划条件,所在地段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 因国家 省或市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审批,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二,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 城市轨道 铁路、港口 航道,机场等 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五,建设项目与城市景观.气象勘察 微波廊道控制,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六、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 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绿地率,建筑高度 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办法 及,关于地下空间设计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录一,关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有关规定.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社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按附录九.关于居住区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定 的有关规定执行,居住用地内独立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按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确定的建设时序外、应当与首期开发项目同时报建。同时建设 并须建设完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工业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余未具体制定指标的地块应按附录二。关于其他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其他配建要求应当符合附录表二,其他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规划许可范围内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除明确标注或特殊情况外.规划许可范围内规划道路均为城镇公共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 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 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 城镇公共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包括。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二,在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三,历史上或者现状是城镇公共绿地,城镇公园绿地的面积及其起止计算应符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宅旁绿地和天面绿化可以由建设单位和业主约定为个人专有绿地。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完整的规划方案成果、规划平面图纸应当真实。完整标注的内容及须满足的具体要求包括,1、场地及四周的地形和地物测量坐标网 坐标值 土地权属界线,规划用地红线,建设用地红线及各个控制点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场地现状及设计标高。2,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退让距离 功能 名称、或编号。尺寸 层数、高度、首层室内地坪设计标高等.3、场地内人行系统和车行道路的布置,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场地外围及场地内各级道路的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场地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出入口的路侧石线。宽度和转弯半径、4,场地内外江河岸线,铁路。高压线。市政管线等的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及间距。以及其控制线的位置。宽度。控制点标高。5.场地内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以及边坡,挡土墙的具体位置 需要设置门卫的必须明确标示位置,6。场地内与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衔接的用地竖向标高原则上不低于公共用地标高的0 3米 不高于1.5米。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7 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8,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建筑一览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公共配套设施明细表、9、主要建筑基底和标准层投影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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