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规划修改第五十八条,规划修改的原则要求,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依法需要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修改工作.修改的程序内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二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1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 涉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合理微调,只改面积数据 标注文字 不改建筑布局或缩小间距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会审定同意后可直接在原批规划图上标注。无需按原申报程序重新申报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3、凡工业用地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涉及增加容积率的,须在申请书中说明并提出增容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会审定同意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并抄送国土主管部门,4,凡涉及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道路红线补充,与其它规划及利益没有矛盾的。可经简易程序执行.不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会审定.简易程序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科室审定后报主管局领导签字。进行城乡规划系统红线图层入库后依法实施、5,凡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当听取利害人意见或进行修改方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