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档案管理第六十一条.档案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规划档案室,依法存储城乡规划、建设资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依法存储的城乡规划建设档案具有法定凭证效力.档案室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建立统一数字资料库.实现资源共享 市城乡规划局接受移交档案或借阅档案均须符合,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技术档案交接制度,及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技术档案借阅制度,要求,其他区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市局制度执行.第六十二条 竣工验收资料档案建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纸和必要的有关材料 以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完整。准确,系统、可靠的城镇建设档案,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应根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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