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制定第五条,五线,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文物、红线,道路或建设用地.绿线.绿化、蓝线、河道.黄线 基础设施、等.五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 五线、规划控制要求 第六条.用地分类标准,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和城乡用地统计工作。在本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 按照旧版标准编制的已批项目重新编制或进行规划调整修改时应按新版现行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新旧版标准对比表,供对照使用.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及勘察,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测量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草案公告.城乡规划 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在组织编制机关门户网站,江门日报。规划公示栏等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规划审查、按规定需组织评审的城乡规划在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规划编制单位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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