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划区和适用范围 国务院批准的江门市总体规划中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许可 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平面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系统,属于独立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应逐步实现统一.第四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具体的主要职能和构成.工作程序、委员的聘任资格,程序和责任应按、江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江门市规委会控规专委和环艺专委工作会议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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