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村镇建设第五十六条,镇建设.村镇建设应编制村镇规划 村民住宅应按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实施,鼓励农村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特殊情况建低层村民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建筑面积宜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 高度控制在10。8米以内,不计楼梯间局部突出部分、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按照附录三、关于村民住宅建设控制的规定,执行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公寓式住宅。村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按照本章的前三节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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