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市政工程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工程,江门市区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一,快速路 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 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距离宜大于1公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相交时,采用立体交叉并考虑设置行人过街天桥或隧道,二 主干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三.次干路与主干路连接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功能区和集散交通作用、兼有服务功能.四。支路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原则上不能直接通到主干路 第四十六条 城市道路网密度要求.城市道路网密度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快速路0.4 0.5,km。平方公里,主干路0 8 1,2.km,平方公里.次干路1,2 1 4,km。平方公里.支路1.2,1.4。km、平方公里、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 4km.平方公里 各镇应达到2、2,5km、平方公里 在城市道路围合的住宅区中.不同权属且均大于3公顷的两地块间应设置不少于7米的城镇公共道路,第四十七条 慢行道规定 紧邻城市主次干路的退让范围内宜按绿道要求设置慢行道。慢行道应达到的林荫路的标准.绿化覆盖率90 以上.其中建筑退让城市道路10米以上的路段.控制退让范围内的总面积不变且保证局部路段退让不少于5米后.在原5.10米范围内退让的用地可按要求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开敞空间.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规定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得小于4,5米,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三.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四,严格控制与城市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 快速路两侧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应通过辅道联系主车道,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 五、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一般应在用地周边次干路及支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六 城市停车场 库 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七 关于停车场,库.配建停车位规定,执行,不得在主干路以上级、含主干路级。的城市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 次干路应当适当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七、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道路红线.闸机不得占用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并配套建设供电及通信管线、九 市公交交通规划中规划有公交专用道和发展大,中运量快速公交系统的路段 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十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古河国家标准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十二,立交桥、人行天桥,河道桥梁等应实施立体绿化。并配套灌淋系统。立体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十三 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达到林荫停车场的标准,第四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规定 一、紧邻城市轨道控制保护地界进行新建 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由环保部门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估.经评估可行的方可进行建设.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当考虑地下 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兼顾行人过街功能,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2、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上的建筑应当与站点出入口或通道相衔接、并预留其用地 3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控制与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三、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亭应当布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风亭应当结合邻近绿化或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 出入口应当预留足够的疏散空间、第五十条.其他交通设施、其他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城市客 货、运站场 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城市客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同时应按照。江门市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二,城乡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大型工程项目,商住区.工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配置.并且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等措施、三 公交首、末站设置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五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建设规定 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 应当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其用地、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第五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选址要求。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应严格限制建设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单位 不含管道燃气公司、自用燃气场站、并按 燃气专项规划。预留并控制燃气场站 汽车加气站,瓶装气供应站用地,二.主城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三,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用地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四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路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宜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 五,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接入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及建筑布置.第五十三条,管线工程 一,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 市关于管线综合建设的相关规范规定实施、二。各类管线工程应采用地下埋设、核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千伏,含、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改造时应当结合道路改建逐步下地埋设、三。在.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分流制地区。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最终实现雨,污分流的目标。旧城区逐步将现状的合流制系统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系统,第五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垃圾收运.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 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须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五条,消防设施要求.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市政消火栓设置应按。江门市消防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