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十、关于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表九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注.1,可相容,不相容.一定条件下可相容,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 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3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文物古迹用地A7 外事用地A8。宗教设施用地A9,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均不可相容其他用地,4,居住用地中所有兼容的其他建筑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总计容建筑面积,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5,其他商业、商务。服务设施用地中兼容居住用地的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总计容建筑面积 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局部地段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地段的兼容比例由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6、片区内局部地块适用兼容性改变用地用途后形成插花地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分析后确定,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