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十,关于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表九、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注。1、可相容、不相容 一定条件下可相容,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3,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文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设施用地A9,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均不可相容其他用地。4 居住用地中所有兼容的其他建筑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 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总计容建筑面积、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5、其他商业 商务.服务设施用地中兼容居住用地的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总计容建筑面积 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局部地段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地段的兼容比例由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6 片区内局部地块适用兼容性改变用地用途后形成插花地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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